刑事辩护委托书需包含委托人与受托人基本信息、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核心要素,需明确辩护阶段及权限类型,由委托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律师代理时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刑事辩护委托书是委托人与辩护人之间确立委托关系的法律文书,其规范性直接影响辩护权的行使。撰写时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要求,确保内容完整、权责清晰。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息
委托人信息需区分自然人与单位主体。自然人作为委托人时,应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及联系电话;若委托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需额外注明与委托人的关系,并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单位作为委托人的,需填写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并加盖单位公章。
受托人信息应明确辩护人身份:若为律师,需填写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及联系电话;若为非律师辩护人(如人民团体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需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无单位的注明住址)及与委托人关系,并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二、委托事项与案件信息
委托事项需写明“在[案件名称]中,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的辩护人”。案件信息应包含案由(如“涉嫌盗窃罪一案”)、办案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或再审阶段)及办案机关名称(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县人民检察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可暂不填写案由,仅注明“在[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犯罪一案中”。
三、权限范围的明确化
刑事辩护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需根据委托阶段具体列明:
1. 侦查阶段权限:包括会见通信权、了解涉嫌罪名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需写明“代为会见、了解涉嫌罪名、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等具体权利。
2. 审查起诉阶段权限:除侦查阶段权限外,增加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等,需注明“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证据材料,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权限:涵盖出庭辩护、质证、辩论、申请调取证据、提出上诉等,需明确“出庭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代为提出上诉(需特别授权)”等内容。
特别注意: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权限(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需委托人明确同意并单独列出,否则视为未授权。
四、委托期限与签署要求
委托期限一般表述为“自委托之日起至[阶段结束之日]止”,如“自委托之日起至本案一审判决生效之日止”“自委托之日起至审查起诉阶段终结止”。跨阶段委托需分别列明各阶段期限。
文书末尾需由委托人亲笔签名并按指印(自然人)或加盖公章(单位),注明签署日期;受托人若为律师,需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非律师辩护人仅需签名并附身份证明复印件。多页委托书需加盖骑缝章或由委托人逐页签名确认。
五、注意事项
1. 侦查阶段委托律师无需经过办案机关批准,但需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律所证明;非律师辩护人需经办案机关许可。
2. 委托书内容不得涂改,如有修改需委托人在修改处按指印并注明修改日期。
3. 涉外案件委托时,若委托人在境外,需对委托书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如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规范撰写的刑事辩护委托书是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职的前提,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填写,确保符合司法机关要求,避免因文书瑕疵影响辩护工作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