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不成时定金的处理需根据违约方确定,买方违约的卖方有权不退定金,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交易失败的,定金应返还给买方。
定金是房屋买卖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其处理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该条明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处理的核心在于判断交易失败的责任方。
买方违约时定金不予退还。若买方在签订定金合同或购房合同后,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未按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拒绝办理贷款或过户手续等,即构成违约。此时根据“定金罚则”,卖方无需退还定金。例如,买方因自身资金问题无法凑齐房款,或突然决定不买该房屋,均属于买方违约,定金由卖方没收。
卖方违约时需双倍返还定金。若卖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拒绝办理房屋过户、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一房多卖)、房屋存在产权瑕疵(如被查封、抵押未解除)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卖方构成违约,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比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又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完成过户,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已付定金并额外赔偿等额定金。
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交易失败的定金应返还。若交易失败并非因买卖双方过错,而是因客观原因或政策因素,定金需返还买方。常见情形包括:房屋因政策调整被限制交易(如限购政策变化导致买方失去购房资格)、房屋在交易过程中被司法查封(非卖方故意隐瞒)、不可抗力(如房屋因自然灾害损毁)等。例如,买方已签订定金合同,但在办理贷款时因银行政策调整导致贷款审批未通过,且合同中未约定买方需以全款支付,此时定金应退还买方。
需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实践中部分交易可能使用“订金”表述,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作用,适用定金罚则;订金通常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买卖不成时一般应全额退还。因此,签订合同时需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纠纷。
此外,若合同中对定金处理有特殊约定(如约定“无论何种原因交易失败均不退定金”),需优先按合同约定执行,但约定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如约定卖方违约仅退还定金而不双倍返还,则该约定无效,仍需按法律规定双倍返还)。交易过程中,建议双方保留书面沟通记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