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押房屋可以出租,但需满足法律规定和抵押合同约定的条件,且租赁关系的效力需根据抵押权设立与租赁关系成立的时间顺序确定,先抵后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已抵押房屋的出租问题,本质是抵押权与租赁权的权利冲突处理,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实务规则综合分析。
法律明确允许已抵押房屋出租。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出租属于行使收益权的合法方式。除非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期间不得出租房屋”,否则抵押人有权将房屋出租,该出租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但需注意出租的前提条件。一方面,若抵押合同中存在禁止出租的特别约定,抵押人违反约定出租房屋的,需向抵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抵押人停止出租或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虽法律未强制要求抵押人出租房屋前必须通知抵押权人,但实务中建议主动告知,以避免因抵押权人不知情而产生后续沟通成本或纠纷。
核心争议在于租赁关系与抵押权的效力冲突,需以“时间先后”为判断标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若抵押权设立前房屋已出租并转移占有,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即“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即便抵押权人后续实现抵押权(如拍卖房屋),承租人仍有权要求新所有权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反之,若抵押权设立后出租房屋,则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当抵押权人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时,新所有权人可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无权主张继续承租,仅能依据租赁合同向抵押人索赔。
出租已抵押房屋时,承租人的知情权需重点保障。抵押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如实告知承租人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包括抵押权人、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关键信息。若未如实告知,承租人因不知情而签订合同,后续因抵押权实现导致租赁无法继续的,承租人可要求抵押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赔偿租金损失、搬迁费用等。
此外,租赁合同条款需明确抵押权实现时的处理规则。例如,可约定“若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抵押人应退还剩余租金并支付违约金”,或“承租人已知晓房屋抵押事实,自愿承担抵押权实现时的租赁风险”等内容,以减少后续争议。
综上,已抵押房屋的出租行为合法有效,但需严格遵守“抵押合同无禁止约定”“如实告知承租人”“明确租赁与抵押权的时间顺序”等要求。抵押人应通过规范合同条款、履行告知义务,平衡抵押权人、承租人及自身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权利冲突引发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