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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使用权是什么权利

2025-12-18 06: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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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使用权是财产所有权人或合法权利人依法对财产进行实际支配和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权利,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权能之一,具有法定性、支配性和排他性特征。

从法律层面看,财产权的使用权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所有权权能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在于“利用”——权利人通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运用,实现财产的使用价值。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居住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耕种土地,均是行使使用权的典型情形。

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具有依附性与独立性双重属性。一方面,使用权依附于所有权存在,通常由所有权人直接行使;另一方面,所有权人可通过法律行为将使用权分离出去,由非所有权人行使,典型形式包括租赁、借用、承包等。比如,房屋出租中,出租人保留所有权,承租人获得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中,农户通过承包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可自主开展农业生产。这种分离不改变所有权归属,却能实现财产资源的高效利用,是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

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因财产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对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表现为对空间的实际占用和功能性利用,例如居住、办公、建设等;对于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使用权表现为对物的操作、运输、生产等直接利用行为。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使用权的行使均以不破坏财产本体为前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如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设备的使用可能涉及正常损耗)。

使用权的行使并非绝对自由,需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权利人不得滥用使用权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反之,行使使用权时不得妨碍相邻方的合法权益。此外,使用权的行使还需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不得通过约定创设与法律冲突的使用权内容。

需特别注意使用权与其他所有权权能的区别。使用权不同于收益权,收益权侧重通过财产利用获取经济利益(如出租房屋获得租金),而使用权侧重财产的实际利用行为本身;使用权也不同于处分权,处分权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或消灭(如买卖、赠与),而使用权的行使不会导致所有权变动。例如,承租人租赁房屋享有使用权,可居住使用,但无权将房屋出售(处分权),也未必能获得租金收益(需看合同约定是否包含收益权)。

在社会实践中,使用权是财产流转和资源配置的重要基础。租赁市场、承包经营、借用关系等经济活动,本质上都是使用权的分离与让渡。明确使用权的法律边界,既能保障权利人依法利用财产的自由,也能防止权利滥用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对维护财产秩序、促进经济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财产权的使用权是什么权利(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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