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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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产权70年后归谁所有

2025-12-17 21: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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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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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品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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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产权70年后,房屋所有权仍归原产权人所有,土地使用权需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办理续期手续,续期后可继续使用。

要明确安置房产权70年后的归属问题,需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入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不存在年限限制,而“70年”实际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并非房屋产权年限。安置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自登记至产权人名下起即永久归属产权人,70年期限届满后,房屋本身的归属不会发生变化。

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我国《民法典》第359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一条款为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安置房若属于住宅性质,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自动续期,无需担心房屋被国家无偿收回。

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可能影响续期细节。实践中,安置房土地来源分为“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两类:若土地为出让性质,其70年期限与普通商品房一致,到期后直接适用“自动续期”规则;若土地为划拨性质,需先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出让用地,再办理续期,但这一过程不影响房屋所有权归属。无论哪种情况,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归属不受土地使用权期限影响,产权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长期有效。

关于续期费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统一标准,但《民法典》已明确“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从政策导向看,住宅类土地续期更倾向于“低费用”或“减免费用”,例如深圳、温州等地曾出现土地使用权到期案例,均按“按评估价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无偿续期”方式处理,未出现产权人因费用问题丧失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未来续期费用大概率会参考当地地价水平,制定合理标准,不会对产权人造成过重负担

从法律实践与政策趋势来看,国家始终强调“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也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表明,除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则产权人申请续期的请求通常会被批准,且房屋所有权不会因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发生转移。

综上,安置房产权70年后,房屋所有权归属清晰,即归原产权人所有;土地使用权续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无需担心“产权到期后房屋被收回”。产权人只需关注当地政府后续出台的续期细则,按规定办理手续即可继续享有房屋的完整权利。

安置房产权70年后归谁所有(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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