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聚众赌博需提供能证明赌博行为存在、参与主体、赌博工具、资金流转及场所等要素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且需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为证据,具体到聚众赌博举报,需围绕“赌博行为客观存在”“存在组织性或持续性”“涉及赌资或财物”等核心要素收集材料,以下几类证据尤为关键:
一、物证与书证:直接关联赌博行为的实物证据
物证主要包括赌博工具和赌资。赌博工具如麻将、扑克、骰子、筹码、专门用于赌博的电子设备(如赌博机)等,需能证明其被用于赌博活动;赌资则包括现金、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余额中明确用于下注的资金,若现场查获,需保留原始状态(如现金的捆扎方式、筹码的编号)。书证方面,常见的有记录赌博输赢的账本、手写的下注单、借条(若涉及赌债)、赌博规则说明等,这类材料需清晰体现资金往来与赌博行为的直接关联,例如账本中“XX下注5000元”“XX赢3000元”等明确标注。
二、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直观呈现赌博过程的关键证据
视听资料包括现场照片和视频,需清晰显示以下信息:赌博发生的时间(通过环境光线、电子设备时间戳等证明)、地点(如房间门牌、标志性建筑)、参与人数(需能辨认面部或体貌特征)、具体赌博行为(如发牌、下注、收钱等动作)。电子数据是当前举报的重要证据类型,涵盖微信群/QQ群聊记录(含赌博邀约信息、下注指令、输赢结算通知)、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银行流水,备注“赌资”“下注”“抽水”等关键词的记录需重点标注)、通话录音(讨论赌博时间、地点、赔率等内容)、直播赌博的链接或录屏(需完整记录直播中的赌博行为)。需注意,电子数据需保证原始性,例如微信聊天记录不可删减,转账截图需包含交易双方信息、时间、金额及备注。
三、证人证言:补充案件细节的主观证据
举报人或知情人需提供书面或口头陈述,内容应包含:赌博活动的具体时间(精确到日或时段)、地点(详细地址,如“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组织者及主要参与人员的体貌特征(性别、年龄、衣着、有无明显标识)、赌博方式(如“推对子”“打麻将”“网络投注”)、赌资规模(单注金额、总赌资、抽水比例)、是否有固定场所或流动地点等。若存在其他知情证人,需提供其姓名、联系方式,以便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证人证言需客观真实,避免主观猜测,例如“看到10人围坐打麻将,桌上有大量现金”属于有效陈述,而“听说他们经常赌博”则缺乏关联性。
四、辅助证据:锁定目标与核实背景的关联材料
此类证据虽不直接证明赌博行为,但能帮助警方快速定位调查方向。例如赌博场所的信息:若为固定场所,可提供租赁合同、水电费缴费单据、场所内监控录像的调取线索;若为流动场所,可提供车辆信息(车牌号、车型)、组织者的活动规律(如每周五晚聚集)。参与人员的身份线索也很重要,包括组织者及核心成员的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常用手机号,参与人员的车牌号、社交账号(微信/QQ号)等。此外,若存在“抽水”“放贷”等行为,可提供相关人员的资金往来记录(如组织者账户定期收到多笔小额转账),辅助证明聚众赌博的组织性和营利性。
需特别注意,证据收集需遵守合法性原则,严禁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偷拍隐私区域(如卧室、浴室)、胁迫他人提供信息等方式获取材料,此类证据可能因来源违法被排除。举报时,建议整理好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连同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并配合制作询问笔录,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公安机关会对证据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将依法开展侦查,证据越充分,案件查处效率越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