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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财物收缴还是追缴

2025-12-18 08: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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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财物处理需区分“追缴”与“收缴”两种法律措施。一般情况下,盗窃的财物作为“违法所得”应优先适用追缴,追缴后及时返还被害人;若财物为违禁品或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则适用收缴,上缴国库。

在刑事法律框架中,“追缴”与“收缴”是针对涉案财物的不同处理措施,其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存在明确区分。对于盗窃案件中的财物,需结合财物性质、来源及与犯罪行为的关联度,依法选择适用措施。

一、法律概念与核心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这一条款明确了“追缴”与“收缴”(此处“没收”包含收缴性质)的适用基础:

追缴:针对“违法所得”,即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如盗窃的现金、手机、首饰等)。其核心目的是恢复被害人财产权益,优先将财物返还被害人;若无法返还(如财物已灭失、被害人不明),则没收上缴国库。

收缴:针对两类财物:一是“违禁品”(如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法律禁止持有或流通的物品);二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盗窃时使用的撬棍、作案车辆等本人所有的工具)。收缴的财物直接上缴国库,不涉及返还被害人。

二、盗窃财物的一般处理:以追缴为原则,返还被害人为核心

盗窃行为的本质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涉案财物(如被盗的现金、家电、车辆等)属于《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的“违法所得”,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应依法予以追缴。具体处理流程包括:

1. 优先返还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追缴到案后,若能确认被害人,应“及时返还”,无需等待判决生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例如,盗窃案件中查获的被盗手机,经核实权属后,公安机关可直接发还被害人。

2. 无法返还时的处理:若财物已被挥霍、损毁或被害人无法确认,追缴后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同时,被害人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

三、特殊情况下的收缴:针对作案工具与违禁品

盗窃案件中,以下情形适用收缴而非追缴:

1.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即犯罪分子为实施盗窃而专门准备的本人所有工具,如撬锁工具、攀爬绳索、用于运输赃物的本人车辆等。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此类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即收缴),即便财物本身价值不大,只要与犯罪行为直接关联,即需收缴。例如,被告人用自己的汽车运输盗窃的钢材,该汽车作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依法收缴。

2. 盗窃对象为违禁品:若盗窃的财物本身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的违禁品(如毒品、假币、管制刀具、淫秽物品等),则无论是否为被害人合法财产,均需收缴。例如,盗窃毒品后被查获,毒品作为违禁品,司法机关应直接收缴并销毁,而非返还“被害人”(因违禁品持有者本身不具有合法所有权)。

四、法律程序与执行要点

1. 职权主体:追缴和收缴均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决定。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审判阶段由法院在刑事判决中明确财物处理方式(追缴返还、没收上缴等);执行阶段由法院负责对未处理的涉案财物进行追缴或收缴。

2. 对抗拒执行的处理:若被告人转移、隐匿被盗财物,司法机关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拒不交出财物的,可追究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责任

3. 被害人权利保障:被害人对被盗财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案财物时,应首先核实被害人身份,及时返还财物;若未依法返还,被害人可通过申诉、控告等途径监督。

综上,盗窃财物的处理需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作案工具”“违禁品”,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为原则,以“收缴+上缴国库”为补充,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盗窃的财物收缴还是追缴(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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