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以盗窃罪定罪,根据是否具备“情节严重”情形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时需比照盗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盗窃未遂的定罪需严格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犯罪构成要件与具体情节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盗窃未遂的定罪基础是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同时需满足“未得逞”这一未遂形态特征。
从定罪标准看,盗窃未遂需同时具备主观与客观要件。主观上,行为人需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需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如撬锁、伸手窃取等对财物控制产生现实威胁的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当场抓获、财物未实际转移等)未能实际控制财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盗窃未遂都构成犯罪,只有具备上述“情节严重”情形时,才需以盗窃罪定罪;若盗窃目标为一般财物且数额未达较大标准,又无其他严重情节的,通常不按犯罪处理。
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例如,以价值5万元以上(各省可根据经济水平调整“数额巨大”标准)的财物为目标实施盗窃,即使未得逞,也因“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构成盗窃未遂;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二级文物等珍贵文物,无论是否实际取得,均属“情节严重”;其他情形如多次盗窃未遂、入户盗窃未遂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坏、在公共场所扒窃未遂且系惯犯等,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小(未达“数额较大”标准)、无其他严重情节的未遂行为,如盗窃价值数百元的生活用品且系初犯,通常通过行政处罚(如治安拘留、罚款)处理,不纳入刑事追责范畴。
在处罚层面,盗窃未遂的量刑需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具体裁量时,需考量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如是否已接触财物、是否对财物控制形成实质危险)、未得逞的原因(如因被害人反抗未得逞较因自身能力不足未得逞更需从宽)、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如盗窃时损坏门窗、财物等)等因素。例如,入户盗窃数额巨大财物未遂,若已撬开门锁并接触财物,仅因被邻居发现而逃离,量刑时可能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若刚撬锁即被抓获,实行程度较低,可能从轻处罚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盗窃未遂的定罪核心在于“盗窃罪构成要件+情节严重情形”,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未得逞原因及危害后果综合认定,既确保对严重盗窃未遂行为的打击,也避免不当扩大刑事追责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