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案件的不起诉办理需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或证据不足不起诉条件,通过提交法律意见、证据材料等方式,由检察院审查后作出决定,具体流程包括案件移送、审查、辩护沟通、决定送达及后续处理。
取保候审后案件走向不起诉,核心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并通过法定流程推动检察院作出决定。以下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展开说明。
一、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不起诉分为三类,各自适用条件不同:
1.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适用于案件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此类情形下,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2.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例如,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已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或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检察院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后决定是否起诉。
3.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适用于“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院审查后发现定罪证据存在欠缺(如关键证据缺失、证据链不完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等),且补充侦查后仍无法弥补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不起诉的具体办理流程
1.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若公安机关认为符合不起诉条件,也可能不移送,但实践中多数案件需经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起诉。
2. 检察院受理与审查:检察院收到案件后,会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卷宗证据、犯罪事实、法律适用等。审查期限一般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期限1个月,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 辩护沟通与材料提交:犯罪嫌疑人或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了解案件证据细节。此时应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附上支持不起诉的证据材料,例如:自首、立功的相关证明(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立功材料)、退赃退赔凭证、被害人谅解书、社会调查报告(证明犯罪嫌疑人无再犯风险)、身体状况证明(如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等,以论证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
4. 检察院内部审查与决定:承办检察官审查后,会形成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检察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若决定不起诉,检察院会制作《不起诉决定书》,明确不起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5. 不起诉决定的送达与后续处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及被害人(若有)。同时,应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退还保证金(如采取保证金保证)或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需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返还。
三、办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需严格遵守“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规定,违反规定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影响不起诉争取。
2. 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时期,律师的专业介入尤为重要。律师可通过阅卷掌握案件证据弱点,针对性提出辩护意见,例如:指出证据瑕疵(如非法证据排除)、论证犯罪情节轻微(如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但社会危害性小)、或提交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为不起诉争取空间。
3. 重视证据收集与固定:无论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还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均需以证据为支撑。例如,争取酌定不起诉时,需重点收集“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如被害人谅解书、社区评估报告);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时,需指出案件证据的缺陷(如证人证言矛盾、物证关联性不足等),并要求检察院对存疑证据进行核实。
综上,取保候审后不起诉的办理需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基础,通过及时介入、证据收集、专业辩护与检察院有效沟通,推动案件进入不起诉程序。实践中,案件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建议当事人或家属尽早委托律师,结合案件细节制定针对性方案,以提高不起诉成功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