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无力偿还被起诉后,应保持冷静并积极应诉,可通过与债权人协商还款方案、收集证据准备答辩、申请调解或和解,以及在必要时借助法律程序如个人破产制度等方式处理。同时需注意避免逃避债务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面对欠债无力偿还被起诉的情况,首先需明确积极应诉是核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可能导致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被法院支持,因此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在法定时间内(通常为15日)提交答辩状,并准备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还款记录、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说明等,证明自身经济困难的客观事实。
其次,主动与债权人沟通协商是化解纠纷的重要途径。债务人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联系债权人,说明当前经济状况,提出延期还款、分期还款或减免部分利息、违约金的书面申请。若债权人同意,双方可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撤诉或由法院出具调解书,避免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债务人以实际行动表明还款意愿并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可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进入诉讼程序后,需重点关注庭审环节的权利行使。庭审中,债务人有权对债权人主张的借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诉讼时效等提出异议。例如,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超过部分可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债务人应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资收入等,若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追责。
若判决生效后仍无力偿还债务,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暂缓执行或债务重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此外,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草案)》已进入立法程序,部分试点地区(如深圳、浙江)已推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或重整,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可裁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帮助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
需特别注意的是,逃避债务可能导致严重法律后果。部分债务人误以为“躲债”可避免责任,实则可能被债权人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导致限制高消费、无法乘坐高铁飞机、影响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情形的,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最后,建立合理的债务管理机制是长远解决之道。债务人应梳理全部债务明细,区分优先债权(如工资、税款)和普通债权,优先偿还高利率、高风险债务。同时,可通过缩减非必要开支、增加收入来源(如兼职工作、技能培训)等方式逐步积累还款资金,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援助机构或专业债务咨询机构的帮助,制定个性化还款计划,避免债务问题进一步恶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