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被起诉后,应立即核实担保类型、收集关键证据、积极应诉并提出抗辩理由,必要时通过协商调解降低责任,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以避免扩大风险。
当民间借贷担保人被起诉,首先需明确自身担保责任的法律性质。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责任范围和行使条件差异显著。一般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担保人需通过查看担保合同条款,确认自身属于哪种类型,这是后续抗辩的基础。
其次,需全面收集证据以支持抗辩主张。核心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原件(明确保证方式、范围、期间等条款)、借款合同(证明主债务的真实性、金额、履行情况)、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证明(若为一般保证,可证明债务人是否具备清偿能力)、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证据(用于判断是否超过保证期间)。其中,保证期间是关键抗辩点,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若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动免除。例如,若借款约定2023年1月1日到期,保证期间未约定,则债权人需在2023年7月1日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可免责。
收到法院传票后,必须积极应诉,切勿缺席。缺席审判可能导致法院直接采纳债权人主张,丧失抗辩机会。应诉时需提交书面答辩状,明确抗辩理由:若为一般保证,应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先执行债务人财产;若保证期间已过,需提交证据证明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提出时效抗辩;若主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如债务人欺诈、债权人明知债务人用于违法活动等),可主张担保合同无效,从而免除责任。
诉讼过程中,协商调解是降低风险的重要途径。担保人可主动联系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如分期履行、延长履行期限),或由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替换自身责任,争取债权人撤诉或达成和解协议。此举不仅能减少诉讼成本,还可避免判决后被强制执行导致的财产损失(如账户冻结、房产查封等)。
若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需理性对待执行程序。一方面,需核实判决内容是否存在错误(如混淆保证类型、未采纳有效抗辩证据),如有可在法定期间内上诉;另一方面,若判决无误,应主动履行义务,避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征信记录。若暂时无力全额履行,可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或分期执行,提供财产状况证明并说明困难,争取债权人理解。
实践中,部分担保人存在认知误区,需特别注意:切勿认为“签字仅作见证”或“债务人有财产即与己无关”。担保合同一旦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直接跳过债务人要求担保人还款;也不可轻信“口头承诺无需担责”,书面合同是认定责任的核心依据。唯有通过法律途径明确责任边界、积极举证抗辩,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