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案件中,公安机关需依法终止侦查,解除对被不起诉人的强制措施,处理涉案财物;同时可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申请复议、复核,若后续发现新证据,还可重新启动侦查程序。
存疑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经过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决定生效后,公安机关需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后续处理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终止侦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90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对案件的侦查。终止侦查意味着案件在公安机关层面的刑事诉讼程序正式结束,除非出现新的证据或法定事由,否则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对被不起诉人开展侦查活动。
二、解除对被不起诉人的强制措施。若被不起诉人在案件侦查阶段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公安机关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立即处理:对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解除相关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不当限制人身自由。
三、涉案财物的处理。公安机关需对案件中的涉案财物进行分类处置。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4条,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应当在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退还当事人;对可能属于违法所得或用于犯罪的涉案财物,若检察院未作出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随案移送其他主管机关处理。处理过程需制作《涉案财物处理清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申请复议、复核的权利。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9条,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复议、复核期间,不停止原不起诉决定的执行,但公安机关需将复议、复核申请书面告知被不起诉人。
五、补充侦查与重新移送起诉的可能。存疑不起诉并非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7条,若公安机关在后续工作中发现新的证据,且该证据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犯罪事实、符合起诉条件,可重新启动侦查程序,收集固定证据后,再次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移送起诉时,需附卷说明案件前期处理情况及新证据的来源、证明力等。
综上,公安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处理,需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既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纠正错误决定、打击犯罪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