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准离婚的核心原因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存在法定限制离婚的情形,包括女方特殊时期男方起诉限制、军婚保护、重复起诉未达期限等,具体需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核心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不符合这一标准,或存在法律明确限制离婚的情形,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以下是常见情形及法律依据: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判决离婚需确认“感情确已破裂”,具体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夫妻仅因家庭琐事争吵、性格差异等产生矛盾,无上述法定情形,且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会认定感情未破裂,倾向于调解和好,判决不准离婚。实践中,首次起诉离婚时,若对方坚决不同意且无重大过错,法院通常会给予双方修复感情的机会,判决不准离婚。
二、女方特殊时期男方起诉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如女方存在严重危害男方生命安全等情形)。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若男方在此期间起诉且无“确有必要”情形,法院会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不准离婚。
三、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重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此处“新情况、新理由”通常指起诉后出现家庭暴力、一方转移财产、重婚等严重影响感情的情形。若无此类情形,原告短期内重复起诉,法院会认定为“滥用诉权”,不予支持,维持不准离婚的判决。
四、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若军人无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其配偶起诉离婚时,法院会依法保护军婚,判决不准离婚,这是基于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权益的特殊规定。
五、夫妻双方未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且矛盾可调和。部分离婚案件中,双方虽有离婚意愿,但对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方案存在争议,且争议未达到无法调和的程度。法院会优先进行调解,若认为通过协商可解决纠纷、双方仍有共同生活可能,也会认定感情未彻底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引导双方通过沟通化解矛盾。
综上,法院不准离婚的情形均以“维护婚姻稳定”和“保护特殊群体权益”为核心,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若当事人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可在符合法律条件后再次起诉,或通过举证证明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争取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