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后再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仍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法院会综合子女年龄、父母抚养能力、复婚后实际抚养状况、子女意愿等因素,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定,与首次离婚时的抚养权判决逻辑一致,但会重点审查复婚后双方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及抚养条件变化。
复婚后再离婚的子女抚养权纠纷,本质上仍属于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其判决标准与首次离婚时并无差异,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1084条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法院会从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具体案情全面审查,而非因“复婚”这一事实预设裁判倾向。
首先,子女年龄是抚养权判决的基础性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除非母亲存在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特殊情形。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优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包括经济收入、居住环境、教育资源、与子女的感情亲疏等;若双方条件相当,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一方,可能获得优先考虑。
其次,复婚后的实际抚养状况是重要参考依据。法院会重点审查复婚后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子女主要由哪一方照顾、双方是否形成稳定的亲子关系等。例如,若复婚后子女长期随父亲共同生活,父亲能提供稳定的住所、规律的生活照料及学习支持,而母亲因工作原因较少陪伴,法院可能倾向于维持子女已适应的生活状态,将抚养权判归父亲。反之,若复婚后母亲一直承担子女的日常照顾、教育辅导等责任,且有证据证明父亲存在长期出差、缺乏陪伴等情况,母亲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更高。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子女的意愿需通过单独询问、书面陈述等方式确认,且该意愿需基于真实认知,若子女因受胁迫、诱导作出选择,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例如,已满十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希望随母亲生活,且母亲具备抚养能力,法院通常会予以尊重。
此外,父母的特殊情形会直接影响抚养权归属。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法院会优先排除该方的抚养权。例如,父亲在复婚后仍有赌博恶习,导致家庭经济不稳定,甚至对子女有打骂行为,即使其经济收入较高,法院也可能认定其不适合抚养子女。反之,若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而另一方仍有生育可能,法院可能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考虑该方。
需要明确的是,复婚后再离婚不改变抚养权判决的法定标准,法院不会因“曾复婚”而推定双方必然更适合共同抚养,或预设某一方具有抚养权优势。无论是否复婚,抚养权的核心始终是子女的实际需求和权益保障。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依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确定,具体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调整;此外,该方还享有法定探望权,另一方应予以配合,除非探望可能损害子女身心健康,法院才会依法中止探望。
实践中,当事人若想争取抚养权,需提前收集相关证据,如收入证明、子女学习生活记录(如接送记录、家长会签到、医疗教育支出凭证)、对方不适合抚养的证据(如恶习证明、疾病诊断书)等,必要时可申请证人出庭(如子女班主任、邻居等)证明实际抚养情况。若对判决结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通过二审程序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