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后逃跑并碰撞派出所车辆属于严重复合违法行为,处理时需立即终止逃逸行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事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等,面临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叠加的后果,主动自首、积极赔偿可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酒后驾驶本身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逃跑并碰撞派出所车辆的行为会显著加重违法后果,需从行为定性、处理步骤及法律责任三方面明确应对方式。
首先,需明确行为的严重违法性。酒后驾驶分为饮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且<80mg/100ml)和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后者已属于犯罪行为。而“逃跑”即交通肇事逃逸,会被认定为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碰撞“派出所的车”若发生在警车执行公务期间,还可能涉及对抗执法,进一步升级违法性质。
其次,处理的核心步骤为“立即终止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第一步,必须立即停车,放弃继续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将被认定为全部责任,且逃逸行为本身可构成独立违法;若持续逃逸,可能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如拦截、追缉),甚至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第二步,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包括接受酒精检测(呼气或血液检测)、如实陈述饮酒时间、饮酒量、驾驶路线、碰撞过程等事实,不得隐瞒或伪造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故意作虚假陈述可能构成伪证罪,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最后,需承担叠加的法律责任,具体分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饮酒驾驶将被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2000元;醉酒驾驶直接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逃逸行为会被从重处罚,处2000元罚款、15日以下拘留;碰撞派出所车辆造成财产损失的,需全额赔偿车辆维修费、公务损失等,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损失(如车辆维修费用、折旧损失)确定。
刑事责任方面,若为醉酒驾驶,已构成《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基础量刑为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若逃跑过程中碰撞正在执行公务的派出所车辆,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两罪并罚后刑期可能提升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碰撞导致民警受伤(如轻微伤以上)或车辆严重损毁(损失5万元以上),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或故意伤害罪,量刑可升至3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特别注意,主动自首(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全部事实前如实供述)可依据《刑法》第67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派出所车辆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可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反之,若拒不配合、暴力抗法或隐瞒事实,将被从重处罚,甚至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导致刑期上限提高。
综上,此类行为的处理关键在于“停止违法、主动配合、承担责任”,任何试图通过逃逸、隐瞒或对抗减轻处罚的行为,只会导致法律后果进一步加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