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协商解决、行使股东知情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申请解散公司及向监管机构投诉等多种途径维护权益,具体需结合侵害情形及法律规定选择合适方式。
股东权益是股东基于出资或持股享有的分红权、知情权、表决权、优先认购权等法定权利,当这些权利因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等主体的行为受损时,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一、协商解决:高效化解轻微权益侵害。对于侵害程度较轻、争议不大的情形,股东可优先与侵害方(如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沟通机制协商,明确权益受损事实、责任主体及解决方案。协商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能避免诉讼对公司经营的负面影响,常见于股东分红比例争议、表决权行使程序瑕疵等问题。
二、行使股东知情权,掌握维权证据。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信息的知情权是维权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书面说明目的,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股东可向法院起诉)。实践中,若公司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导致股东无法了解分红依据、资金使用情况,股东可通过知情权诉讼获取关键证据,为后续索赔、分红等维权行为奠定基础。需注意,股东行使知情权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三、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直接追责侵权方。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主体滥用权利(如挪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虚假陈述误导投资等)直接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例如,控股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不合理稀释小股东股权,导致小股东持股比例下降、表决权被削弱,小股东可起诉要求赔偿股权价值损失。
四、股东代表诉讼:为公司维权即间接护自身权益。若公司利益受损(如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侵占公司资产,或第三人侵害公司债权),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怠于行使诉权(未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通过挽回公司损失间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前置程序无果后可自行起诉。例如,公司高管签订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监事会未追责,股东可提起代表诉讼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公司损失。
五、请求公司回购股份:退出机制保障权益。在特定法定情形下,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以退出公司,避免权益持续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后,若公司存在“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三种情形之一,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等情形下,通过合法程序要求回购。
六、申请解散公司:解决“公司僵局”下的权益困境。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董事长期冲突无法决策),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如协商、股权转让)无法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例如,公司仅两名股东且持股50%,长期对立导致无法作出任何有效决议,公司陷入瘫痪,股东可起诉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七、向监管机构投诉:强化外部监督约束。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若权益受侵害涉及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投诉举报,要求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对侵权方采取监管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或支持股东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权。非上市公司股东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公司登记违法、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行为。
综上,股东权益受侵害时,应结合侵害类型(直接损害/间接损害)、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持股比例等因素,优先选择协商、内部救济等低成本途径,必要时通过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维权,同时注重证据收集(如股东会决议、财务报表、沟通记录等),确保维权行为合法有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