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原监事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监事就任。
监事是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员,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等重要职责。其任期设置直接关系到监督职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这是法定的统一期限,适用于各类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任期从监事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期届满。任期制度的设定,既为监事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履职周期,便于其深入了解公司运营情况、有效开展监督工作,也通过定期改选机制确保监督主体的更新与活力。
关于连任问题,公司法允许监事任期届满后连选连任,法律未对连任次数设置上限。但实践中,部分公司会在公司章程中对监事连任次数作出限制,例如规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此类章程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不过,若公司章程未作特别限制,监事可多次连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监事任期内的特殊情形处理。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因任期衔接问题出现监督真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完整性。例如,某公司监事任期于2024年6月30日届满,但股东会因故未能按期改选,原监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监事选举产生并就任。
此外,监事任期与公司其他机构任期的关系也需明确。根据公司法,董事会成员的任期同样为三年,二者任期期限一致,但选举程序相互独立,任期起始与届满时间可不同步。例如,公司可在2023年选举董事会成员,2024年选举监事会成员,二者任期分别独立计算。
在监事任期内,其职务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罢免。罢免监事需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若公司无正当理由罢免监事,监事可依据公司法主张权利,要求恢复职务或赔偿损失。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保障监事独立履行监督职责,避免其因监督行为受到不当干预。
综上,监事任期的核心规则可概括为“法定三年任期、允许连选连任、特殊情形持续履职”,这一制度既确保了监督工作的稳定性,又通过动态调整机制适应公司治理需求,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