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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最长羁押多长时间解除

2025-12-17 1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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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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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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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阶段的羁押期限需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确定,包括拘留阶段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阶段。其中,拘留阶段最长羁押期限为37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依法延长,最长可达7个月。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依法解除羁押或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阶段的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其具体时长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不同阶段的羁押期限存在明确限制。

首先,拘留阶段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拘留阶段的最长羁押期限为37天(30天提请批捕+7天审查批捕)。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其次,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逮捕是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其后续侦查羁押期限有更细致的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即延长至3个月)。

针对特殊类型案件,羁押期限可进一步延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即延长至5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即延长至7个月)。

此外,存在羁押期限重新计算或特殊处理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法律严格限制羁押期限,核心目的是防止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若司法机关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向作出羁押决定的机关申请解除羁押或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司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查,对于超期羁押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公安最长羁押多长时间解除(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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