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解除不等于结案,两者在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解除仅意味着强制措施的终止;而结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终结,需满足案件不再继续推进的法定条件。
首先需明确,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核心目的是防止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非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2个月,期限届满或出现法定情形时,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从司法实践看,取保候审解除主要有三种情形,不同情形对应的案件状态差异显著,需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形: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解除。若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已满,且案件仍未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或审判,办案机关需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此时,解除仅意味着强制措施终止,案件可能继续处于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例如,公安机关可能因证据不足需进一步补充侦查,解除取保候审后仍可继续收集证据;检察院可能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解除后案件并未终结。
第二种情形: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若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情形,办案机关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并撤销案件(侦查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或终止审理(审判阶段)。这种情况下,解除取保候审与案件结案直接关联,因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诉讼程序失去继续推进的基础,案件随之终结。
第三种情形:案件进入下一诉讼阶段后解除。例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可能认为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遂决定逮捕并解除取保候审;或法院在审判阶段认为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也会解除取保候审。此时,解除取保候审是因诉讼阶段推进导致强制措施变更,案件仍在继续审理,显然未结案。
从“结案”的法律定义看,结案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彻底终结,案件不再具有继续推进的可能性。其法定标志包括: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审判阶段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生效。只有出现上述情形,才能认定案件真正结案。
综上,取保候审解除与结案分属不同范畴:前者是强制措施的终止,后者是诉讼程序的终结。解除取保候审后,案件可能因证据不足继续侦查,可能因程序推进变更强制措施,也可能因不追究刑事责任直接结案。因此,不能简单以“解除取保候审”推定案件已结,需结合办案机关的后续法律文书(如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等)综合判断。实践中,当事人应关注解除取保候审时办案机关是否出具《释放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文件,或通过查询案件编号、联系办案单位等方式,确认案件的实际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