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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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是否再适用缓刑

2025-12-17 09: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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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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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的,一般不能再适用缓刑,应当撤销缓刑,对漏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非监禁刑执行方式,其适用需满足严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一规定明确了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处理原则——必须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从缓刑的适用条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有悔罪表现”是核心条件之一,要求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罪行真诚悔过,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而漏罪的存在,意味着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隐瞒了部分罪行,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这直接违背了“有悔罪表现”的要求。司法实践中,隐瞒漏罪通常被视为缺乏真诚悔罪的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未消除,不符合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

此外,数罪并罚后的刑罚结果也可能导致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缓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漏罪本身判处的刑罚较重,或与前罪数罪并罚后总和刑期超过三年,自然无法适用缓刑;即使漏罪较轻,数罪并罚后总和刑期仍在三年以下,但由于存在隐瞒罪行的情节,法院会综合评估其再犯罪风险,通常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条件不成立,进而不予适用缓刑。

从司法实践导向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案例和司法政策中明确,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情况,应体现刑罚的惩戒功能,通过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强化对隐瞒罪行行为的否定评价。这一做法既维护了司法裁判的严肃性,也警示犯罪分子需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否则将承担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综上,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的,因不符合“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缓刑适用条件,且法律明确规定需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故一般不能再适用缓刑。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漏罪为过失犯罪且情节显著轻微,数罪并罚后刑期仍在三年以下,同时犯罪分子确有真诚悔罪表现(如漏罪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时主动供述),才可能存在适用缓刑的例外,但此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

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是否再适用缓刑(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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