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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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何区别和联系

2025-12-18 1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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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昕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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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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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核心区别在于停止犯罪的原因不同,犯罪未遂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法律后果上,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中止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两者的联系在于均属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均未达到犯罪既遂状态,且均以存在犯罪故意为前提。

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1. 发生阶段的差异:犯罪未遂仅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举刀砍杀、盗窃罪中的撬锁入户等。而犯罪中止可发生在犯罪过程的任一阶段,既包括着手实行前的预备阶段(如为杀人购买毒药后主动放弃),也包括着手实行后的实行阶段(如砍杀过程中主动停止并救助被害人)。

2. 停止原因的本质区别:这是两者最核心的差异。犯罪未遂的停止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即行为人主观上仍想继续犯罪,但因客观障碍无法得逞。例如,盗窃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投毒后被害人未食用毒物、抢劫时遭遇被害人激烈反抗而未能得逞等,均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的停止则是“自动性”的体现,即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放弃犯罪意图,而非因客观障碍被迫停止。例如,杀人过程中因怜悯被害人而放下凶器、诈骗时主动退还骗取的财物等,均属于自动放弃。

3. 行为表现与结果状态不同:犯罪未遂中,行为人因客观障碍未能完成犯罪,犯罪结果未发生是被动的“未得逞”。例如,故意伤害时因被害人逃脱而未造成伤害结果。犯罪中止中,行为人不仅需要停止犯罪行为,还需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针对结果犯),且最终犯罪结果未发生是主动努力的结果。例如,投毒后意识到错误,立即将被害人送医抢救,避免死亡结果发生。

4. 法律后果的区别: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否从轻、减轻由法院根据案件情节裁量。而《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的“应当”意味着法院必须适用该规定,且免除处罚的适用条件更为宽松(未造成损害即可)。

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联系

1. 共同的前提:故意犯罪:两者均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为前提,过失犯罪不存在未遂或中止形态。无论是未遂还是中止,行为人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2. 未完成犯罪形态:两者均属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行为未达到既遂状态。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而未遂与中止均因不同原因导致构成要件未完全实现(如杀人未造成死亡结果、盗窃未实际控制财物等)。

3. 犯罪过程中的停止:两者均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开始至犯罪既遂之前的时间段内。若犯罪行为已既遂(如杀人已造成死亡结果),则不再成立未遂或中止;若尚未进入犯罪过程(如仅有犯意表示),也不构成两者。

综上,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通过停止原因的“被动”与“主动”区分,法律对中止的评价更倾向于鼓励行为人放弃犯罪,因此处罚更轻;而两者的联系则体现了刑法对未完成犯罪形态的统一规制,均以预防犯罪和罪责刑相适应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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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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