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拘留五日的核心区别体现在法律性质、适用对象、决定依据、执行方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前者是刑事诉讼中的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案件;后者多为行政处罚措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两者在权利影响和后续程序上存在本质差异。
法律性质截然不同。拘留五日若为行政拘留,其本质是行政处罚措施,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终局性惩戒,目的是教育与惩戒行政违法者。例如,因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盗窃少量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而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串供等,本身不具惩罚性,案件需经法院审判才能确定是否有罪。
适用对象与前提条件不同。行政拘留五日的适用对象是行政违法主体,即行为违反行政法但未构成犯罪,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其调整范围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提是行为已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刑罚,且经评估“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或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况。
决定机关与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拘留五日由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决定,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决定程序需遵循调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行政处罚流程。而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阶段依法决定,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一条,决定时需综合案件性质、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保证人或保证金等因素,需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
期限与执行方式差异显著。行政拘留五日是固定羁押期限,执行时由公安机关将被处罚人送至拘留所羁押,期间人身自由完全受限,不得离开拘留场所。而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为12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执行方式为非羁押,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关押,但需遵守法定义务,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变动需24小时内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等;同时需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违反义务可能被没收保证金、变更为逮捕。
法律后果与后续影响天差地别。行政拘留五日执行完毕后,行政案件终结,行为人留下行政违法记录(非犯罪记录),一般不影响升学、就业(部分特殊职业可能受限)。而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间环节,案件会继续推进:侦查机关可能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可能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若有罪,将留下犯罪记录(案底),对个人及子女参军、考公等产生终身影响;若无罪,强制措施解除,不留下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