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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员工资该谁发放

2025-12-17 10: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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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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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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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员工资一般由原用人单位发放,但若原用人单位与借用单位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由借用单位承担工资发放义务,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按协议约定执行。

确定借用人员工资发放主体的核心在于明确劳动关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借用人员通常是指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工作需要被安排至其他单位(即借用单位)提供劳动的人员,其劳动关系仍归属原用人单位,这是确定工资发放义务的基础法律依据。因此,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原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负有向借用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

实践中,部分原用人单位与借用单位会通过协议约定工资发放主体。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亦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协议约定工资支付方式。但需注意,协议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得损害借用人员合法权益。例如,协议中若约定借用单位发放工资,需明确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加班工资计算等内容,且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借用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变相降低劳动报酬。若协议存在免除原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排除借用人员权利的条款,该条款无效,工资发放义务仍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工资标准的确定同样影响发放责任。借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应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原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准,若借用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加班工资应由工资发放主体(原用人单位或协议约定的借用单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即使协议约定由借用单位发放工资,原用人单位仍需对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督责任,确保借用人员劳动报酬权益不受侵害。

若发生工资支付争议,借用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张权利。劳动关系归属是争议解决的关键:若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即使协议约定由借用单位发放工资,借用人员仍可优先向原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若协议合法有效且明确约定借用单位为工资支付主体,借用人员可依据协议向借用单位主张,同时原用人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争议发生后,借用人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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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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