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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受伤工资应该怎么发放的

2025-12-17 07: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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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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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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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受伤职工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满后,若职工能从事原工作,恢复正常工资发放;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非因工受伤工资发放的核心依据是医疗期制度,即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长度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的计算方式为累计计算,例如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以此类推,避免职工分段请病假规避医疗期限制。

在医疗期内,职工的工资称为“病假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里的“最低工资标准”指职工所在地区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例如某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病假工资不得低于1600元/月。具体支付标准企业可通过规章制度规定,但不得突破80%的底线。

医疗期满后,工资发放需分情况处理:若职工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若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需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后职工能从事新工作的,按新岗位工资标准发放;若职工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同时按职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特殊情形需注意:试用期职工非因工受伤,医疗期工资同样适用上述标准,不得因处于试用期而降低或不支付病假工资,仍需满足“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要求。此外,医疗期内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职工医疗期未满但劳动合同到期,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医疗期的累计计算规则也需明确,例如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若职工在12个月内累计病休未达6个月,后续病休时间可重新累计,避免企业与职工因医疗期计算产生争议。

综上,非因工受伤工资发放需严格遵循医疗期规定,核心是保障职工医疗期内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80%),医疗期满后根据劳动能力状态合理处理,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明确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非因工受伤工资应该怎么发放的(0)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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