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遣散员工时涉及孕妇的,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孕妇支付赔偿金;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并可约定额外补偿;同时需保障孕妇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孕妇作为特殊劳动者群体,其合法权益受重点保护。公司遣散员工时处理孕妇问题,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遣散”名义裁减孕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若公司违法解除与孕妇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需向孕妇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其中,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的特殊保护
即使公司与孕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双方自愿,不得强迫),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需考虑孕妇的特殊时期需求。例如,孕妇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至哺乳期结束前,可能存在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等损失。实务中,双方可在协商解除协议中约定额外补偿,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标准)、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等,但需以书面形式明确,且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四、公司遣散程序的合法性要求
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遣散)需满足法定条件: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若公司未履行上述程序,遣散行为本身程序违法,孕妇可主张赔偿金额增加。
五、维权途径与证据准备
孕妇若遭遇违法遣散,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2. 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损失等;
3.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时需准备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银行流水、工资条)、怀孕证明(医院诊断书、产检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遣散方案等。
综上,公司遣散孕妇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协商解除需保障孕妇特殊权益。孕妇应了解自身权利,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