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需根据身份(退休或在职)、刑罚类型及服刑阶段综合判定。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标准恢复发放;在职人员判刑后养老保险关系暂停,实际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刑满后可续缴或转移。具体处理需依据《社会保险法》及人社部相关政策执行。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金处理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根据《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不参与养老金调整,也不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仍按规定计息并予以保留。
刑满释放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恢复需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恢复发放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服刑前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且可参与此后的养老金年度调整;二是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需待刑满释放后,由本人或亲属携带释放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从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缴费年限以实际缴费年限为准(不含视同缴费年限)。
在职人员判刑后的养老保险处理与退休人员不同。在职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关系暂停,服刑期间不能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但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刑满释放后,若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可重新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可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特殊刑罚情形的养老金处理需特别注意。对于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退休人员,根据《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缓刑期间可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缓刑考验期满后恢复调整资格;假释期间的养老金处理与缓刑一致,即继续发放但不调整,假释考验期满后恢复调整。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同样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后恢复发放。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判刑人员养老金处理的关键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被判刑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即1992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在判刑后不再认定为缴费年限,仅保留实际缴费年限。例如,某职工1980年参加工作,1995年开始实际缴纳养老保险,2020年被判刑,其视同缴费年限(1980-1992年)将被取消,仅保留1995年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刑满后仍可办理退休。
实践中,服刑人员或其家属需注意,养老金停发或恢复需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释放证明)进行操作,家属需及时向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避免因材料缺失导致养老金无法正常恢复。此外,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予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