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办理,一方不到场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即诉讼离婚。
我国离婚程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二者在办理条件和程序上存在显著差异。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需满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时会对双方身份、意愿真实性、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缺少任何一方到场,均无法完成身份核验和意愿确认,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若一方因各种原因(如不同意离婚、下落不明、身体不便等)无法到场,诉讼离婚是唯一合法途径。诉讼离婚不受双方是否到场的绝对限制,即使一方缺席,法院仍可通过法定程序审理并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诉讼离婚中,一方不到场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
1. 被告不到场:若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缺席判决需满足严格条件,即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吸毒恶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且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已查清。若无充分证据,法院可能因事实不清驳回诉讼请求,原告需补充证据后再次起诉。
2. 原告不到场: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将按撤诉处理;若原告因特殊情况(如重病)无法到场,需提交书面意见并经法院准许,否则仍可能按撤诉处理。
特殊情形下,如一方下落不明或失踪,可通过“宣告失踪+诉讼离婚”程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此时即使失踪方未到场,法院也会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处理。
需注意的是,诉讼离婚程序较协议离婚更为复杂,耗时更长,且需满足“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当事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明、感情破裂证据等材料,经立案、调解、审理(可能涉及一审、二审)后才能最终判决。若涉及子女抚养权、大额财产分割等争议,建议委托律师代理,以确保自身权益最大化。
综上,一方不到场时,无法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当事人应根据对方是否配合、是否存在失踪等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必要时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推进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