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后离婚时,还款责任的确定取决于债务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离婚协议中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承担,非负债一方无需担责。执行阶段可通过债务性质认定、执行异议等程序明确责任主体。
被执行后离婚时的还款责任划分,核心在于区分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两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一、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是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即“共签共认”);二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三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需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若债务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属于个人债务,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独自从事经营活动且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等。此类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离婚后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二、共同债务的还款责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即使在被执行后离婚,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实践中,部分夫妻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例如,夫妻离婚时约定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债权人仍可向女方主张还款,女方偿还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男方追偿。
在执行程序中,若法院已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执行人,离婚后债权人仍可申请执行双方的财产(包括离婚后取得的财产)。非负债一方不得以离婚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除非能证明债务并非共同债务。
三、个人债务的还款责任:非负债一方无需担责,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无论是否离婚,均由债务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非负债一方无需担责。但需注意,非负债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常见证据包括:债务人的借款凭证未注明用于家庭生活、债务人的收入足以覆盖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家庭开支、债权人知晓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等。
若法院误将个人债务按共同债务执行,非负债一方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审查后,若确认债务为个人债务,将终止对非负债一方的执行措施。
四、执行阶段的特殊问题:离婚后能否变更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夫妻离婚后,若债务为共同债务,法院可继续执行双方财产,无需变更被执行人;若债务为个人债务,非负债一方可申请法院解除对其的执行措施。若债权人在执行阶段才发现债务可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可向法院申请追加未被列为被执行人的一方为共同被执行人,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共同债务,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追加。
此外,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能影响还款能力。例如,若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该方无实际偿还能力,债权人仍可要求另一方偿还,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只有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承担约定才能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
综上,被执行后离婚的还款责任,关键在于区分债务性质。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承担,非负债一方需举证证明债务性质。实践中,建议保留债务用途、家庭开支、财产约定等相关证据,必要时通过执行异议、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