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事故瞒报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有不同的处罚。事故发生单位会被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负责人会被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可能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瞒报事故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是为了让单位认识到瞒报行为的严重性,通过经济手段促使其遵守安全生产报告的相关规定,避免因瞒报而延误救援、影响事故调查等不良后果。
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同样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人,有责任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若其瞒报,不仅会阻碍事故的正常处理,还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所以给予较为严厉的经济处罚。如果构成犯罪,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负有报告职责人员的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对于较大事故瞒报,只要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就会依法受到刑事制裁。
较大事故瞒报无论是从行政层面还是刑事层面,都有明确且严厉的处罚措施,目的是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