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需准备《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经营范围变更决定文件,涉及前置审批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属于法定登记事项,变更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且资料需真实、齐全,否则可能导致变更申请被驳回。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为工商登记机关制式表格,需如实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前经营范围、变更后经营范围等信息。申请书应由投资人亲笔签字,签字需为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或电子签名(特殊地区有电子签名试点的除外)。填写经营范围时,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表述,避免使用模糊或自创词汇。
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需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字。若投资人委托他人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仍需投资人本人签字确认。登记机关会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确保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变更登记完成后,登记机关会收回原营业执照正副本,换发载有新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若营业执照遗失,需先办理遗失公告,再凭公告证明申请变更。
经营范围变更决定文件。个人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变更经营范围由投资人自主决定,需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变更决定》,内容应包括变更经营范围的原因、变更前后的具体范围及决定日期。决定日期需在申请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变更登记时限的要求。
前置审批或许可文件(如涉及)。若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包含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如餐饮服务(需《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销售(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必须在申请变更登记前取得相应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变更申请。
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他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并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需特别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属于法定登记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登记机关可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在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及时准备上述资料,向企业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