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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2025-12-15 07: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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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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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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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作为纳税人缴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需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税款;若受让方未履行扣缴义务,转让方应自行申报纳税。

一、纳税主体与扣缴义务的明确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转让方个人,即持有并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需在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依法代扣转让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受让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转让方需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心计算逻辑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1.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收入,常见方法包括净资产核定法(按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类比法(参照同类或类似条件下同类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等。

2. 股权原值的确定:根据股权取得方式不同,原值计算方式不同:
以货币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原值为实际支付的价款;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原值为税务机关认可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如继承、直系亲属赠与),且符合67号公告第十三条“正当理由”的,按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确认;
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可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原值。

3. 合理费用的范围: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如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三、税率与应纳税额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例如,某股东转让股权收入100万元,股权原值60万元,合理费用5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100-60-5=35万元,应纳税额=35×20%=7万元。

四、申报与缴纳时间要求

67号公告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且股权变更登记完成(或非居民企业股权已交付)的次月15日内,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已实质完成(如受让方已支付款项、实际控制股权),也需在次月15日内申报。

五、特殊情形的税务处理

1. 低价转让的正当理由:以下情形可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核定收入: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2.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股权转让: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房产、专利技术等)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实质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两项行为,其中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环节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可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六、申报所需资料与流程

申报时需提交的主要资料包括:股权转让合同(协议)、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股权原值证明(如出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明、完税凭证(若已预缴)等。具体流程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税务机关审核股权转让收入、原值及费用→计算应纳税额→扣缴义务人代扣或纳税人自行缴纳税款→取得完税凭证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七、常见问题解答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原值如何计算? 若股东未实缴出资,股权原值按实际出资额确定(即0元),但需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未实缴的材料。
- 零元转让股权是否免税? 若零元转让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会按净资产核定法等方式核定收入,仍需缴税;若属于直系亲属间转让等正当理由,可免税。
- 股权转让违约金是否计入收入? 是的,转让方因受让方违约取得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股东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怎么交(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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