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工伤鉴定需先完成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包括确认工伤情形、提交认定材料、等待认定结论,伤情稳定后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最终获取鉴定结果。核心需满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定条件,并严格遵循法定时限和材料要求。
上班途中工伤鉴定的前提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工伤情形,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整个流程分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核心阶段,具体手续如下:
第一阶段:工伤认定申请
1. 确认申请主体及时限:用人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需注意,超期申请可能影响权益主张,除非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
2. 准备法定材料: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社保部门领取或官网下载)、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用于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诊病历、检查报告等,证明伤情)、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交警部门或相关机构出具,需明确事故中职工“非本人主要责任”,这是认定上班途中工伤的核心条件)。若属于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3. 受理与认定流程:社保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会在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材料不全的,会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后,行政部门会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如对用人单位、职工、证人等进行询问),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方和用人单位。对认定为工伤的,会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不予认定的,会说明理由。
第二阶段: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 申请前提与时机:工伤认定结论生效后,若职工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如骨折愈合后遗留功能障碍、器官损伤等),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机需满足“伤情稳定”,通常在医疗终结或停工留薪期满后提出。
2. 申请主体与材料: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的医疗资料(包括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复查报告等,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职工身份证明等。
3. 鉴定程序与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明确伤残等级(共分10级,1级最重,10级最轻)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如是否需要护理)。
4. 结论异议的救济: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得再申请复核。
注意事项:申请过程中,若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如不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所有材料需真实有效,虚假材料可能导致认定或鉴定无效;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后,需妥善保管,作为后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的法定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