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需在工伤认定完成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材料等;流程分为申请、受理、鉴定、结论送达四个阶段,全程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操作。
一、工伤鉴定的前提条件
工伤鉴定的正式名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其核心是对工伤职工因事故伤害导致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鉴定需在工伤认定结论生效后进行,即需先完成工伤认定,确认事故属于工伤范畴,再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未进行工伤认定或认定结论未生效的,无法直接申请工伤鉴定。
二、工伤鉴定所需材料
申请工伤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完整性直接影响受理效率,需提前准备齐全:
1. 身份证明材料: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还需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确保申请主体与工伤职工身份一致。
2.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流水)、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提供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辅助材料,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鉴定。
3.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该文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是启动工伤鉴定的法定依据,需确保文书编号、认定结论等信息清晰完整。
4. 医疗诊断材料:包括完整的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影像学检查报告(如X光片、CT片)等,需涵盖受伤部位、治疗过程、恢复情况等关键信息,若存在后续治疗或旧伤复发,需补充最新医疗材料。
5. 其他材料:根据鉴定委员会要求,可能需提供一寸免冠照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从当地人社局官网下载)等,部分地区还需填写受伤经过简述,说明事故时间、地点、原因及伤害程度。
三、工伤鉴定流程
1. 申请阶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需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30日内提出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材料(部分地区支持线上申请,可通过当地人社局官网查询入口)。
2. 受理阶段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当场或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向申请方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完整的,会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再次审核,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 鉴定阶段
受理申请后,鉴定委员会将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鉴定委员会需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必要时(如伤情复杂、涉及医疗依赖等)可延长30日。鉴定过程中,专家会结合医疗诊断材料、现场体格检查(如关节活动度测试、肌力评估等),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共分10级,1级最重,10级最轻)及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级)。
4. 结论送达阶段
鉴定专家组形成鉴定意见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意见作出最终鉴定结论。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鉴定结论需在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论书中会明确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及医疗依赖情况,作为后续工伤保险待遇核算的依据。
四、注意事项
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此外,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如旧伤复发导致功能障碍加重)的,可在原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向原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复查结论可作为待遇调整的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