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超过六十天未收到裁决书,当事人可先联系仲裁委查询案件进度及未裁决原因,若属于超期且无正当理由,可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限期裁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程序规定,劳动仲裁案件的裁决时限有明确法律约束,超过法定期限未收到裁决书时,当事人需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具体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明确仲裁裁决的法定时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据此,劳动仲裁案件的最长裁决时限为六十日(45日+15日),自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若超过六十日仍未收到裁决书,且无合法延期理由,属于仲裁程序违法。
二、分析未收到裁决书的常见原因实践中,未收到裁决书可能存在以下情形:1. 案件中止审理:如劳动仲裁需以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如工伤认定、司法鉴定等),仲裁委可依法中止案件,中止期间不计入裁决时限,且需书面通知当事人;2. 送达地址错误:当事人预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导致裁决书无法送达;3. 仲裁委程序延误:因仲裁员人手不足、案件积压等原因,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裁决流程。
三、具体处理步骤
1. 主动联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应首先通过仲裁委公布的联系电话、线上平台或现场窗口查询案件进度,明确未裁决的具体原因。需重点询问:案件是否处于中止状态、是否存在延期审批、裁决书是否已作出但未送达等。沟通时需保留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或书面回执,作为后续维权证据。
2. 针对超期情形提出书面异议若仲裁委确认案件未中止且无正当理由超过六十日未裁决,当事人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向仲裁委提交书面异议,要求其说明超期理由或限期作出裁决。书面异议中需注明仲裁申请时间、受理通知书编号、超期天数等关键信息,并附仲裁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据。
3.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移送管辖的;正在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因此,若仲裁委超期未裁决且未给出合理解释,当事人可凭仲裁受理通知书、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据,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等待仲裁裁决结果。
4. 核查案件中止或送达问题若仲裁委以“案件中止”为由拖延,当事人需要求其出具书面中止通知书,明确中止理由及依据(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中止情形)。若中止理由不合法(如无鉴定必要却以“需鉴定”为由中止),可向仲裁委上级主管部门(如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若因送达地址错误导致未收到裁决书,需及时更新送达信息,并要求仲裁委重新送达。
四、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需注意证据留存,包括仲裁受理通知书、与仲裁委的沟通记录、书面异议材料等,以备诉讼时使用。同时,需关注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通过诉讼解决,需在仲裁超期后及时起诉,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