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第三人的提出主体主要包括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以及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三种情形,具体需结合争议阶段(仲裁或诉讼)及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争议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法定程序参加到争议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提出主体的确定需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当事人申请提出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的,需满足“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这一核心条件,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可能因案件裁决结果直接受到影响。例如,在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中,若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支付责任关系,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第三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及申请理由,由仲裁委或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
当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影响未参加争议的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存在遗漏必要共同当事人的情形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这一职权的行使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案件公正处理”为原则。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十六条,仲裁委对“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可直接追加;在诉讼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且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依职权通知其参加。例如,劳务派遣关系中,若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工单位可能因承担连带责任被仲裁委或法院追加为第三人;又如,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原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由新主体承继时,新主体可能被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
三、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
第三人自身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自身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在争议处理程序(仲裁或诉讼)开始后、终结前主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参加申请。申请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案件处理结果与自身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联,而非间接影响;二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需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或诉讼判决前提出,避免程序终结后无法救济。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竞业限制违约金发生争议,若该争议涉及劳动者新入职的单位(可能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承担连带责任),新入职单位可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申请时需提交身份证明、与案件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支付凭证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仲裁委或法院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
综上,劳动争议第三人的提出需结合争议阶段、主体关系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无论是当事人申请、机构依职权追加还是第三人主动申请,核心均围绕“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根本条件。实践中,不同主体提出时需注意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确保程序合法,以保障自身权益及争议处理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