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受伤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但存在特殊情况。若包工头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等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若包工头以个人身份承包业务,与其他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
要明确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
对于包工头而言,如果其与某个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就可以按照正常的工伤认定程序申请工伤。例如,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一个有资质的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聘请了一名包工头负责具体施工管理工作,并且与包工头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包工头在施工现场因意外受伤,就可以依据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
在现实中,很多包工头是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业务,他们与发包方之间通常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包工头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职工”范畴,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包工头张某自己组织了一个施工队伍,与某业主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在装修过程中张某受伤,由于张某与业主之间是承揽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虽然这里主要针对的是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但在一些特殊案例中,如果包工头本身也符合一定条件,也可能参照此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