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这一国家标准。
在我国,工伤鉴定有着明确且专门的评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是工伤鉴定所遵循的权威标准。该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旨在科学、公正地对职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客观评价。
这个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它首先对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对职工工伤后身体各部位功能障碍程度的评估,比如肢体损伤、器官功能受损等情况。在具体的评定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医疗诊断结果、伤病的治疗情况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的影响等因素。
标准将工伤致残等级划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每一个等级都有详细的判定依据和具体的条款描述。例如,一级伤残通常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等情况;而十级伤残相对来说症状较轻,可能只是身体某一部位有轻微的损伤,对劳动能力的影响较小。
使用统一的评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它保证了工伤鉴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使得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工伤鉴定结果具有可比性。无论是劳动者、用人单位还是工伤保险机构,都能依据这个标准来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而确定相应的赔偿和待遇。同时,这也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该标准会根据医学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适时修订,以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更好地适应工伤鉴定工作的实际需求。《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在工伤鉴定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是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和规范工伤鉴定工作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