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被中止后,若要进行复议,需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按要求准备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作出工伤认定中止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了解申请复议的期限很关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就是说,从知道工伤认定被中止这个决定的那天开始计算,一般要在六十天内启动复议流程。
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最重要的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还需要提供能证明工伤认定被中止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材料,比如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等,以及与工伤认定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像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复议请求。
确定复议机关。通常情况下,如果作出工伤认定中止决定的是某一行政部门,那么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例如,若工伤认定是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中止决定的,既可以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受理该复议申请,并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或说明情况。复议机关会根据调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可能维持原工伤认定中止决定,也可能撤销或变更该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