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明确限制工伤延期后申请赔偿的次数,但工伤赔偿申请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且基于同一工伤事故最终的赔偿通常是一次性综合处理,并非依据延期次数来决定赔偿次数。
工伤延期一般指的是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长或者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等情况。在工伤处理过程中,无论是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还是停工留薪期,有特殊情况时是可以申请延期的。这与赔偿次数并非直接关联。
从工伤认定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的延期只是为了保障申请认定的时间充裕,而非影响赔偿次数。
停工留薪期方面,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而工伤赔偿,主要是依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来确定。赔偿项目涵盖了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对于同一工伤事故,通常是在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后,进行一次性的综合赔偿处理。即使存在工伤延期的情况,也不会因为延期次数而多次给予赔偿。除非后续因工伤引发了新的、与该工伤有直接关联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才可能再次申请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