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当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等,以及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如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都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因未参加工伤保险而逃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相关费用,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时也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