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辞退,单位需要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离职证明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意味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单位必须提供给被辞退员工的重要材料。
这份证明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对于员工而言,它是证明其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结束的关键凭证。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失业人员需凭此证明到相关部门登记失业,进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申领该待遇的必要材料之一。
同时,在员工寻找新的工作时,新单位通常会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确认员工已经与原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避免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等法律风险。
除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外,单位还可以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内容一般包括员工的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等,它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员工在原单位的工作经历,对员工未来的职业发展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如果单位拒绝出具上述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单位辞退时,员工有权要求单位依法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