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需分情况判断。若60岁以上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等条件,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有效;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再就业时签订的通常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情况下,男性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60岁以上人员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此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要件,不能认定为有效的劳动合同。
如果60岁以上人员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且其具备劳动能力,能够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同时用人单位也有实际用工需求,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例如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条款,且双方实际履行的也是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会认定该合同为有效的劳动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60岁以上人员就业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用人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签订合适的合同,以避免法律风险。劳动者也要清楚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判断60岁以上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