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意外受伤是否算工伤需要分情况判断。如果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一般可认定为工伤;若不存在劳动关系,则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能依据其他法律关系获得相应赔偿。
要明确“临时工”的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临时工”这一特定称谓,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当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如果临时工符合上述情形,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所谓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只是劳务关系,比如按次提供特定劳务获取报酬,并非持续、稳定地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在劳务过程中受伤,临时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