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预付款有一定联系,但本质上是不同的概念。二者都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但在性质、作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而预付款是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合同价款。
从性质上看,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的履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它是对合同义务的预先履行。
从作用方面,定金能通过定金罚则对合同双方起到约束作用,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
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履行时,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合同未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冲抵价款;若合同未能履行,预付款应当返还给支付方,不存在惩罚性的后果。
从支付方式上,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预付款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一般没有明确限制。
虽然定金和预付款都有预先支付的表现形式,但它们在法律性质、作用和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当准确区分二者,明确约定款项的性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