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定金在性质、功能、数额确定方式、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损害赔偿金主要是对损失的补偿;违约金是事先约定的违约补偿;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性质。
一、性质不同损害赔偿金是一种事后的补偿措施,其目的在于弥补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具有补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而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担保性质。
二、功能不同损害赔偿金的功能主要是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使守约方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的状态。违约金的功能除了补偿损失外,还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促使合同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定金的功能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数额确定方式不同损害赔偿金的数额通常根据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来确定,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大小。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四、适用条件不同损害赔偿金的适用以违约行为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只有当守约方确实遭受了损失时,才能要求违约方支付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的适用只要有违约行为发生即可,不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定金的适用则以定金合同的有效成立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为条件。
五、能否并用不同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之一。而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定金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并用,但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当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