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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房物业费如何收取的

2025-11-15 12: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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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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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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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房的情况下,物业费一般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不用缴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是因为在房屋未交付给业主之前,业主并没有实际享受到物业服务,也没有对房屋进行使用和管理的权利。而建设单位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这个阶段应当承担相应的物业费。

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房屋交付过程中,通常以交付钥匙或者办理交付手续为标志。一旦完成交付,业主就开始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此时业主就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例如,一些小区在交房时,会要求业主签署交房确认书等文件,从签署文件之日起,业主就成为物业费的缴纳主体。

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业主在未交房前主动要求提前入住,并且物业服务企业也同意的情况下,那么从业主实际入住开始,业主就需要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因为此时业主已经开始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如小区的安保、保洁等服务。

对于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他们也会有相应的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在未交房期间承担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则按照合同约定为小区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保养等工作。这样可以确保小区在未完全交付给业主之前,也能保持良好的环境和秩序,为后续业主的入住提供保障。

未交房时物业费一般由建设单位承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业主提前入住才会由业主缴纳。业主和建设单位都应了解相关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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