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目的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犯罪主体来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单位不具有国有性质。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犯罪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里的单位不具有国有性质,是一种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其重点在于对公共财产使用权益的侵犯。
犯罪对象有差异。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也包括实物形态的物品等各种财产形式,单位性质通常是非国有。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这主要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犯罪目的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并且这种占有是永久性的,排除了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只是暂时挪用公款,其目的是使用公款,打算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并非永久占有公款。例如,公司员工将公司的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且不打算归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用于临时周转,准备之后归还,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