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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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别举例说明

2025-11-15 11: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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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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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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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物和遗失物的主要区别在于物主对财物的管控状态和遗忘程度。遗忘物是物主有意识放置但短时间内遗忘,物主通常能记起财物所在位置;遗失物则是物主无意识地丢失财物,难以回忆起丢失的具体位置。比如在餐厅吃饭,离开时将手机落在餐桌上,这是遗忘物;在逛街时不小心把钱包从口袋滑落,之后不知钱包去向,这就是遗失物。

在法律层面,准确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具有重要意义。遗忘物是指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置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以在餐厅用餐为例,顾客将手机放在餐桌上,吃完饭结账时由于匆忙或者其他原因忘记带走手机。此时,顾客只是短时间遗忘,通常能很快意识到手机遗落在餐厅,并且能明确记得放置的位置。餐厅对于顾客遗忘的手机,有义务妥善保管,等待顾客回来寻找。如果餐厅工作人员将手机据为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而遗失物是指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例如,一个人在逛街过程中,钱包从口袋里滑落,自己却没有察觉。等到发现钱包不见时,已经无法确定钱包是在哪个具体位置丢失的。遗失物的特点是物主对财物失去控制是无意识的,且难以回忆起丢失的地点。对于遗失物,拾得人有义务归还失主,如果拾得人拒不归还,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但与侵占遗忘物的法律适用有所不同。

遗忘物由于物主能记起位置,往往处于相对特定的场所,该场所的管理者对其有一定的管控义务;而遗失物因为丢失地点不明确,更难确定特定的管控人。通过这些例子可以看出,遗忘物和遗失物在物主的主观状态、财物的管控情况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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