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物与特定物在合同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交付前灭失的后果、所有权转移时间等方面;联系在于它们都是合同标的物的类型,在一定条件下种类物可特定化转变为特定物。
首先来看种类物与特定物在合同中的区别。从性质上看,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可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等加以确定的物,如同一型号的手机、同一批次的大米等;而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比如某幅名人字画、某辆有特定编号的汽车。
在交付前灭失的后果方面,若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一般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出卖人可以用同种类的其他物进行交付;但如果是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由于其不可替代,合同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出卖人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有权转移时间也有所不同。对于种类物,通常在交付时所有权才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既可以在交付前转移,也可以在交付时转移。
接着说它们之间的联系。种类物和特定物都是合同标的物的常见类型,在合同中都承载着交易的目的。并且,种类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定化成为特定物。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当出卖人将某一批次的货物从众多同类货物中分离出来,并指定用于该合同的交付时,这批原本的种类物就特定化了,成为了特定物。这种特定化使得该部分货物具有了区别于其他同类货物的特性。
了解种类物与特定物在合同中的区别和联系,对于合同当事人准确履行合同义务、确定违约责任等具有重要意义,能有效避免因对标的物性质认识不清而产生的纠纷,保障合同交易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