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两次后,第三次续签时,若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视为一种长期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开始计算的次数。第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劳动者就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形,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劳动者不存在这些情况,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长期在用人单位工作,除非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破产等。所以,从稳定性角度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类似于长期合同,能为劳动者提供更稳定的职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